原文地址:
貴州省民宗委關于印發《貴州省公民變更族成份網上辦理管理規定》的通知
黔民宗發[2015]77號
各市州民宗委,貴安新區社管局,各縣(市、區)民宗局:
《貴州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管理規定》已經省民宗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15年9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設,減化審批流程,降低辦事成本,規范網上辦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貴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黔民宗發〔2015〕7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是指全省各級民族事務部門通過貴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受理公民民族成份的變更和確認申請,審查申請材料,作出審批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省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電子監察和適時督查等工作;市州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的審批等工作;縣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和省直管縣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的受理、審核、審批。
第四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開展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開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潔的原則。
第二章 網上辦理事項
第五條 對符合變更民族成份條件的未滿十八周歲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二十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審批。
第六條 依據公民登記的戶籍民族成份和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大中專學校學生的檔案民族成份的確認。確認程序參照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未定族稱公民的民族成份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定族稱公民民族成份的變更,參照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程序辦理。未定族稱公民民族成份的認同,由民族事務部門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則開展未定族稱公民民族成份認同工作,認同程序參照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程序辦理。公安部門依據民族事務部門開具的《貴州省公民民族成份認同證明書》進行民族成份登記。
第三章 網上辦理公開
第八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事項, 除涉密內容以外,實行受理告知、程序告知和辦結告知。
(一)公開受理條件;
(二)公開受理程序、辦結時限;
(三)告知辦理信息;
(四)開展辦理情況查詢。
第四章 網上辦理流程
第九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按照受理、審核、審批三個步驟進行。各地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辦理環節,確有需要優化網上辦理程序的,由省級民族事務部門作出調整。
第十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受理,必須依據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條件和要求,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縣級民族事務部門經辦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通過貴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部門戶籍信息進行核對,由縣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在紙質申請表上簽字。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將申請表內容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掃描錄入貴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并告知申請人初審合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條 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將申請材料通過貴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上傳到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網上審批。
第十三條 市州民族事務部門經辦人在受理申請材料時如有異議的,可要求縣級民族事務部門或申請人另行提交申請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條 市州民族事務部門在審批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在審查時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在審批意見欄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申請材料內容不完善的,應在審批意見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及時間要求。申請人超過十個工作日未提交補充材料或補充材料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民族事務部門有權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虛假的,應在審查時限內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和省直管縣民族事務部門按照審批程序和要求,由本單位經辦人員受理,分管負責人審核,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的,應經受理的民族事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但延長審批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且應告知申請人延長審批時間的原因。
第十七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作出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受理、不予受理,批準、不予批準等決定時,應由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意見欄上加蓋本部門電子專用印章。
第十八條 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核實,民族事務部門應撤銷審批決定,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民族事務部門有違規不予受理、超時限辦理、違規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等行為,由上級民族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網上辦理完結
第十九條 縣級民族事務部門在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中收到審批意見,及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省直管縣民族事務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制作貴州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證明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縣級民族事務部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和省直管縣民族事務部門在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結束后,將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公民填寫的申請表、開具的證明書存根和公民提供的佐證材料復印件等紙質材料,進行歸檔保存。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于每個季度末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中的變更數據電子文檔予以備份。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與公安部門建立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數據庫,定期交換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和確認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加強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數據的管理,做好數據的統計與分析,充分運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成果。對外發布有關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統計信息應事先征得省級民族事務部門同意。
市州民族事務部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及省直管縣民族事務局每半年將轄區內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情況向省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第六章 網上辦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事項及過程全部納入電子監察和適時督查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實行操作留痕處理,便于開展電子監察。
第二十五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電子監察和適時督查的開展程序、處理方式、責任追究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監督按照省、市(州)、縣(區)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定期開展實地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網上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章 網上辦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省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軟件和網絡的運行安全、管理及維護,市(州)、縣(區)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級部門電子政務外網鋪設連接、設備維護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必須強化本級負責變更和確認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負責人、經辦人職責職權要求。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負責人、經辦人,通過身份認證密碼登錄貴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統,并在系統設定的崗位職責和權限進行受理、審核、審批、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負責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在職在編的國家公職人員,未經省級民族事務部門授權,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的負責人、經辦人的培訓工作,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族事務部門是指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網上辦理職能的省、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