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 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更新時間:2023/8/4 21:5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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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貴州省貴陽市寶山北路76號省交警總隊15樓 (郵編:5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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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簡介: | 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是由中共貴州省委政法委員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起,經貴州省民政廳核準后依法登記,于2008年6月30日成立,由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管的全省性公募基金會。
【我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提高社會效應、擴大社會影響、動員社會力量,鼓舞更多的人關心、愛護、支持和參與見義勇為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推進“平安貴州”、“和諧貴州”、“幸福貴州”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基金概況】 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630萬元,來源于財政啟動資金和社會募集。截至2011年底,現有基金830萬元。
【工作情況】 基金會成立以來,在中共貴州省委員會、貴州省人民政府的親切關懷下,在中共貴州省委政法委員會、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高度重視下,在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下,在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下,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牢記職責,不辱使命,為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平安貴州”、“和諧貴州”、“幸福貴州”作出了積極貢獻。4年來,我會共表彰獎勵、撫恤慰問、醫療救助見義勇為人員80余名,發放獎勵、慰問、資助金和宣傳等費用共計500余萬元。召開了兩次大型的表彰會,組織了一次大型的募捐活動。 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貴州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英文譯名:GUIZHOU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縮寫GZFJC)。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貴州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提高社會效應、擴大社會影響、動員社會力量,鼓舞更多的人關心、愛護、支持和參與見義勇為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推進“平安貴州”、“和諧貴州”、“幸福貴州”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630萬元,來源于政府的啟動資金和社會各界的自愿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郵政編碼:5500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見義勇為人員和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先進事跡,營造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良好氛圍; (二)接受黨委、政府委托,表彰、獎勵、慰問在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和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三)接受黨委、政府委托,表彰、獎勵、慰問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社會各界和見義勇為優秀工作者; (四)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五)對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和其他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給予幫扶;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提供醫療救助; (六)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會基金; (七)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的;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的; (三)熱衷見義勇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的; (四)向本基金會捐贈數額較大的; (五)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的; (六)每年至少能按時參加兩次理事會的;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從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公職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擁護基金會宗旨; (二)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決策事項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參與決定基金會的重大事項; (六)質詢基金會的內部事務; (七)參加理事會議,執行會議決議,推動基金會的發展。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理事會可聘請對見義勇為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會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擔任理事和監事的現職公務人員不得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理事承擔基金會指派的特殊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的補助,對其必要的開支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的財務主管批準,可以在基金會列支。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和秘書長一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因工作變動或調離本省,或其他原因不適應繼續履行義務的,其職務自行免除,由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增補名單,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沒有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職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撥款;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采取大型義演活動或其它形式,動員社會各界募捐; (二)在適當的時機購買有價債券,取得股息; (三)找準誠信的企業投資,取得利潤。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必須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質監部門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用于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2008年7月8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