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些事在派出所無法證明】 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務范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
||||
|
||||
回答者:搏燕(級別:)日期:2015/8/24 18:54:54
|
||||
提問者對該答案的評價: | ||||
感謝您的精彩解答 |
|